东北科技专修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东北科技专修学院 第二条 性质:东北科技专修学院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各种类型的外语人才。为提高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省教育厅法规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接受省教育厅业务管理及民政厅登记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7号,邮编150020。 第六条 规模:三年内在校生达到500—800人,五年内达到800-1000人。 第七条 办学层次:初期,大专、中专、及各类外语短期辅导;中期、后期将办学层次增加至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中专以上层次,采取全日制教育,各类短期辅导采取灵活多样的长、短期相结合,全日制和业余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我院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例,我院实行理事会制。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理事会、理事长要由举办者推选和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我院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校长及教职工代表三部分组成共五人,80%为大学本科生。全部教师都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我院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 第十四条 我院院长长期从事高等教育,年龄没超过国家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我院院长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4条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六条 我院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职代会有权对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聘任待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对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我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校理事会决策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我院组织机构:院长,副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办及就业安置办,学生会,团委会等机构。 第十九条 校长负责学院全面工作。 办公室:协助校长安排学校正常活动,接待上下级客人,人事管理,教职工考勤及职工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专兼职教师的聘用、教材的选定、学籍管理等事宜。 学生处:负责学生会、校团委、学生日常生活、卫生、安全、遵纪守法、奖惩等事物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院日常经费的使用、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及重大财务支出的管理。 招生办及就业安置办:负责学校的招生及毕业生的分配安置等事宜。 总务处:负责全校学员的后勤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大专班;开设英语、日语、俄语专业,学制三年。 中专班:开设海洋乘务、制药、法律、电子技术等专业,中专学制二年。 招生对象:初、高中毕业生。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专、兼职讲师、教授、副教授共计56名,其中专职23人(讲师2人、副教授14人、教授7人),兼职教师33人,其中讲师9名、副教授17名、教授7名。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2%,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8%。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专、兼职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全院所有教师应遵循〈教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积极为受聘教师提供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根据国家和省内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并制定相关的奖惩办法。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明晰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三十条 建立建全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明确学院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 第三十二条 制定教职工福利待遇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建全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每个年度,学院都将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依法报审,并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举办者有权选聘校长,有权依法选聘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举办者有权建议理事会开会及研讨一些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举办者有权建议理事会对不称职的理事通过理事会的会议予以解除,并有权建议理事会对合格的人选补充进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举办者有义务帮助学院理事会,所有理事及学员、教职工树立远大理想,组织全校师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的权利: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义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如自行终止,应详细向审批机关说明理由,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 如学院终止,请有关财务机关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应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偿还学院债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应把办学许可证上缴省教委并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我院章程将保持稳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 第四十九条 我院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遵照和服从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 如学院违反本章程,学院决策机构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我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待省教育厅批复后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理事会。
哈尔滨曼哈顿外国语学院
|